经查,被告人张蓬春、祝加国、李加勇、蒲芝雄、岳志波、蒲德胜、蒲永加、侯芝培、蒲明理、马卫东系阆中市姜家拐牛定点屠宰场屠宰人员。2013 年2月至10月,张蓬春等人为牟取利益,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向活牛及牛产品注水,并以每头牛10-15元向其支付注水工钱,之后将注水的牛肉产品销往阆中、 苍溪各大市场,总销售金额逾千万。由于11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,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6日对该案提起公诉,法庭审理过程中,被告 人王某某、蒲永加死亡,法院裁定对两人终止审理。

因本案是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大案件,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,上百名市民旁听了庭审。庭审中,面对所有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,公诉人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指控,促使法院最终认定了起诉的犯罪事实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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